第2條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