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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一)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營建用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四、人字臂起重桿或吊籠之設置固定方式。
五、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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