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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實施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
外部檢查為外觀檢查、外部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檢查。
前項外部檢查,檢查機構如發現有洩漏等情形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拆除保溫材被覆。
內部檢查為內部之表面檢查、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檢測、耐壓試驗、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前項內部檢查確有困難者,得僅實施耐壓試驗。
但應於歲修時補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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