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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事業單位至遲應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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