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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事先完成下列準備事項:一、應將受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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