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6條 法規: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6條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四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既有危險性機械之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組配圖、強度計算書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