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3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