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審查會開會時,因案情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前項出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