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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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