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