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出國,但須於作出處分後二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追認。前項處分,經決議不應禁止出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禁止出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