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該產品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飛機,可適時獲得及輸入正確之電子化導航資料。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8條
第三章 普通航空業 › 第八節 之一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第285-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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