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5-6條起飛備用機場其位置應於離開起飛機場下列距離之內:一、如為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
- 第285-7條當一機場被選作起飛備用機場時,該機場於飛機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 第285-8條飛機於二萬五千呎以上飛航時,每一駕駛員操作席位應裝置快速戴上式氧氣面罩。
- 第285-9條機長職責如下:一、機長在飛航中負飛機操作及全體乘員安全之責,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理。二、機長應確保程序檢查表之每一細節皆予履…
- 第285-1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乘員之行李及貨物均已牢固安置。
- 第285-1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最低裝備需求手冊(如附件七),並得訂定外形差異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最低裝備需求手冊係供機長於航…
- 第285-13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明確標示並告知乘員下列訊息:一、繫妥安全帶、留置座椅及椅背豎直之時機。二、氧氣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時機。三、禁…
- 第285-14條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除應符合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外,應備有二組獨立之高…
- 第285-15條加壓飛機於預知雷雨或惡劣天氣情況下飛航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裝置之氣象雷達作用正常。
- 第285-16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渦輪發動機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萬五千公斤或座位數超過三十座者,應裝置第二代空…
- 第285-17條飛航組員於飛機飛航至各飛航情報區規定之轉換空層高度以下時,應於工作席位使用免持式或喉式麥克風交談。
- 第285-1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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