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飛備用機場其位置應於離開起飛機場下列距離之內:
一、如為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之距離。
二、如為三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單一發動機失效之巡航速度作二小時飛航之距離。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6條
第三章 普通航空業 › 第八節 之一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第28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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