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經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
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
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等級。
四、以持續增進整體性安全等級為目標。
前項之安全管理系統應清楚界定航空器使用人各層級組織所應負之安全責任,包括管理階層所應負之直接安全責任,並依附件一辦理。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條
第三章 普通航空業 › 第八節 之一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第28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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