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5-16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渦輪發動機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萬五千公斤或座位數超過三十座者,應裝置第二代空…
- 第285-17條飛航組員於飛機飛航至各飛航情報區規定之轉換空層高度以下時,應於工作席位使用免持式或喉式麥克風交談。
- 第285-1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
- 第285-19條飛機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
- 第285-2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就各型飛機指派其每一飛航組員,於飛航緊急情況或緊急撤離時擔任必要任務。其任務包括緊急及救生裝備之使用。航空…
- 第285-2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並保持經民航局核准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計畫,以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適合訓練,勝任其職務。前項訓練計畫應…
- 第285-23條航空器使用人對裝置空中防撞系統之飛機,應確認其飛航組員皆經適當訓練,具備使用空中防撞系統及避撞操作之能力。
- 第285-24條正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正駕…
- 第285-25條副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
- 第285-26條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下列持續適航規定:一、大型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可靠性管制計畫,以監控及評鑑其航空器持續適航維護與操作經驗…
- 第285-27條飛機起降次數超過附件十八規定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
- 第285-2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操作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座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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