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下列持續適航規定:
一、大型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可靠性管制計畫,以監控及評鑑其航空器持續適航維護與操作經驗,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並於實施後依民航局之規定提報資料。
二、依該型飛機型別檢定持有人獲取持續適航資料及建議,並依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採取必要之措施。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6條
第三章 普通航空業 › 第八節 之一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第28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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