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9條 遺失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申請人應通報管理機關及營運機構,並出具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補發。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於效期內遺失累計達三次者,於申請人通報遺失之日起一個月內,管理機關應不予許可其補發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