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以非經常性業務、參訪或特殊狀況須臨時入出自由港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一、申請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事由。二、申請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應由公務機關、營運機構、事業或駕駛人檢附行車執照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