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警察機關或營運機構辦理:
一、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人員、車輛之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申請之受理、審核、核發、遺失處理、製作、註銷、收繳及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規費收取。
二、第五條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申請之受理、審核及核發。
管理機關得將第二條居住許可申請之受理、審核委託營運機構辦理。
前二項情形,管理機關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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