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