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靠右(左)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右(左)側行駛,視需要設於分向設施之起點。靠右行駛用「遵18」,靠左行駛用「遵19」。本標誌得加設「靠右(左)行駛」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