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