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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禁制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於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
二、顏色除特殊標誌另有規定外,遵行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禁止限制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
三、大小尺寸標準型圓形之直徑為六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七○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九○公分。
放大型圓形之直徑為九○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九○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一二○公分。
縮小型圓形之直徑為四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五○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六○公分。
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圖案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
限制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
五、禁制標誌設於距禁制事項之起點至一○○公尺間適當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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