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5條 審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貿易署署長或副署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及貿易署有關業務主管之適當人員遴聘,任期一年,並得連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