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0條 審委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紀錄,以備查考。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貿易署承辦單位之委員,遇有該單位之案件,不得參與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