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核准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組織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