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0條 法規: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0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前,在臺灣地區無營業處所或辦事處所在地,其為第八條或第十條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申報備查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