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100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七章 罰則 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