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98-1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七章 罰則 第98-1條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