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0條 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