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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登記為甲專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十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二十名以上人員:(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三、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輛。
(二)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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