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單元緊急供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照明用之單元設備應由下列規定組成:
(一)可充電之蓄電池。
(二)蓄電池充電裝置。
(三)設備上配裝一個以上燈具,或有供連接遠端燈具之端子。
(四)於設備供電中斷時,能自動供電給燈具之切換裝置。
二、蓄電池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緊急用全部燈具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容量,且其電壓不得小於標稱電壓百分之八十七‧五。
酸性或鹼性蓄電池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緊急供電需求。
三、單元緊急供電設備應為固定式,其所有配線應符合第四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