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電源系統切換設備應為雙投自動切換開關(ATS),或開關間有電氣性與機械性之互鎖裝置,並應能避免在切換操作時,不慎導致經常電源與緊急電源供電端相連。
但開關設置於不同配電盤者,得僅有電氣性互鎖裝置。
若需短暫併聯者,應經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同意。
用戶電源發電系統及切換設備設計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者,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規定。
切換設備得予旁路及隔離。
使用旁路隔離開關之電路直接供電時,應避免不慎與電源併聯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