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70條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應人員生命安全必要之照明、電力或依其他法規規定連接緊急電源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第972條緊急電源系統應具有足以供電所有緊急負載同時運轉之容量及額定,且能承受可能發生之最大故障電流。但緊急供電電源能自動選擇負載…
- 第973條緊急電源系統切換設備應為雙投自動切換開關(ATS),或開關間有電氣性與機械性之互鎖裝置,並應能避免在切換操作時,不慎導致…
- 第974條緊急電源系統於下列情形時應有聲光信號指示裝置:一、緊急電源故障。二、緊急電源承載中。三、蓄電池充電器停止運作。四、對地電…
- 第975條緊急電源系統之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緊急電源標識應設置於用戶總開關箱,標明每個現場緊急電源之型式及位置。二、由經常電源…
- 第976條緊急電源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緊急電路之所有線盒及封閉箱體,包含切換開關、發電機及電力盤,應有耐久且明顯標識,以…
- 第977條緊急電源系統應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為原則,使緊急照明、緊急電力或兩者之電源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 第978條選用緊急電源應考量場地空間及供電服務類型,使其能在經常電源或其他供電電源中斷時,於最短時間內轉換為緊急電源供電,且其設備…
- 第979條緊急電源系統應由下列規定一種以上系統組成:一、蓄電池:(一)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全部緊急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
- 第980條裝設單元緊急供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緊急照明用之單元設備應由下列規定組成:(一)可充電之蓄電池。(二)蓄電池充電裝置…
- 第981條緊急照明應具備出口照明、出口標示燈,及其他經法規規定為必要之照明燈具。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使用高壓及低壓鈉…
- 第982條當供電給照明之經常電源中斷時,應有符合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之緊急電源提供緊急照明,應以下列規定之一裝設。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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