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電源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電路之所有線盒及封閉箱體,包含切換開關、發電機及電力盤,應有耐久且明顯標識,以識別其為緊急電路或緊急系統之一部分。
二、配線:
(一)由相同電源供電給二個以上緊急電路之配線,得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線盒或配電箱。
(二)從緊急電源或其過電流保護裝置至緊急負載間之配線,應與其他非緊急電源配線及設備完全分開。
但裝設於緊急電源自動切換開關箱者,不在此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76條
第976條
第9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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