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電源系統之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電源標識應設置於用戶總開關箱,標明每個現場緊急電源之型式及位置。
二、由經常電源供電之設備內拆除接地或搭接連接,會啟斷接地電極導線至緊急電源被接地導線間之連接者,該設備端應有備用電源供電時,若設備之接地電極導線或搭接導線之連接被拆除,將會發生電擊危險之警告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