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母法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同意之機關為移交國之權責機關及我國法務部。前項同意,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之傳送,必要時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並於傳送後一個月內補送同意書正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