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65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65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