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68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68條 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審議會與覆審會對於前項暫時補償金申請之決定,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