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8條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審議…
- 第69條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
- 第70條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 第71條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而有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審議會應以書面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
- 第72條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
- 第73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必要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委託代辦者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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