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71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71條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而有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審議會應以書面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不服前項審議會命返還之決定者,準用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應返還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