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69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69條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