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及覆審會依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為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主旨。
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第38條
第38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