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9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9條 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