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1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8-1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或並得請求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