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2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8-2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有通行權人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亦適用之。但以未依修正前之規定支付償金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