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4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8-4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二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