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18條 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一、督察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督察之考核。二、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三、員工風紀查察、維護及違紀案件之調查。四、各單位對本局重要工作計畫及上級重要命令執行情形之檢查。五、國家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查核。六、駐衛警察及武器彈藥管理。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