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鑑識科學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化學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二、文書、指紋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三、物理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四、生物跡證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五、科技偵查器材之研發、建置、維護及管理。六、其他有關鑑識科學事項。